第一章 总 则
为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全面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加强科研机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科研机构指学校以从事科研工作为主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所等。科研机构隶属于相关学院或学校,均不与行政级别挂钩。科研编制和考核计算到每个科研机构。
第二条 为了长期稳定地进行重大科学研究,形成先进的科研和教学基地,学校将有重点地设立相对稳定、确有特色而又精干的科研机构,或与外单位合办科研机构。
第三条 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同时承担教学工作,不断增强承担重大科学研究任务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
第四条 科研队伍要精干,结构要合理,实行专职、兼职相结合。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人员参加研究工作,任何科研机构不得排斥适合于参加该科研机构研究工作的校内科研人员的加入。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和高年级大学生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条 科研机构要倡导求实、严谨、勤奋、创新的作风,严格管理,遵纪守法,团结协作,讲究职业道德和科技道德,服务社会和人民。
第二章 组建科研机构的条件、程序和编制
第六条 组建院属科研机构的条件: 1.组建研究机构应以相应的学科为依托,鼓励多个相关学科联合组建研究机构。 2.设立院属研究机构应由所在学院统一规划,组织拟建研究机构提出申请。 3.学校对申请组建的研究机构,一般不给启动资金,主要由研究机构组织相关人员争取课题经费进行建设和开展工作,学校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配套。 4.组建研究机构还应具备: ⑴有明确的符合学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⑵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已承担一批国家、地方及企业的重大科研项目,达到一定的科研规模,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 ⑶有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力量,学术梯队结构合理; ⑷能通过多种渠道获得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经费。基础性研究机构必须承担有上级下达的项目,应用开发性科研机构承担有上级下达的项目或横向联合、对外服务、技术转让等工作,每年有相应的工作业绩或成果; ⑸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例如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工作场所等;或有相应的、可靠的共享资源。
第七条 组建校属科研机构的条件:校属科研机构的组建除应具备第六条中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具备: 1.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或承担了省级以上重大(点)项目; 2.拥有产业化前景的科研成果,形成产业化基础; 3.已经是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省级工程中心或可能成为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省级工程中心(经论证认可)的研究机构; 4.有足够数量的、稳定的、专职的科研队伍。
第八条 申请组建科研机构的程序: 1.申请组建院属科研机构的,一般由所在学院向校科技处提交申请报告并填报《新葡的京集团8814科研机构申报书》,校科技处审查同意后送校人事处会签,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2.申请组建校属科研机构的,由申请者提交申请报告并填报《新葡的京集团8814科研机构申报书》,同时提交研究机构章程,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校科技处,校科技处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论证,送校人事处会签,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科研机构编制: 1.院属科研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学院在学校核拨到院的科研编制中解决,学院可根据研究工作的发展水平及实际需要向学校申请科研编制。 2.校属科研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学校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工作业绩单列。
第三章 任务及考核
第十条 科研机构的任务及考核目标: 1.根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制订本机构的研究发展规划和阶段性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培养、组建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 3.根据本机构的研究规划和计划,有重点地争取承担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并努力进行研究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校属科研机构每年承担科研项目经费应达到:理、工、农科6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15万元以上;院属研究机构每年应承担科研项目经费应达到:理、工、农科15万元以上,人文社科5万元以上。 4.校属科研机构要承担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任务,院属科研机构要承担培养研究生的任务。 5.组织本机构研究人员与国内外同行的学术交流,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领域的最新动态。 6.研究机构每年年终需要向校科技处提交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并进行考核,院属科研机构由学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科技处备案,校属科研机构由学校进行考核。 7.科研机构人员的考核办法按学校有关考核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一般每三年对科研机构评估一次(评估办法另定),对达到或超过评估指标的科研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达不到评估指标、缺乏竞争力,连续三年争取不到科研任务或没有显著科研成就的科研机构,要予以调整或撤消。
第四章 合办科研机构
第十二条 鼓励校内单位和校外企事业单位在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合办研究机构。
第十三条 合办科研机构,可由合办各方派员组建领导小组,负责协议(合同)书的实施和重大事项的协调。设在校内的合办科研机构,必须遵守学校的科研机构管理规定。由学校统一管理或委托学院代管。
第十四条 设在校内的合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开展工作。为完成合办对方研究任务所需的科研经费,其建设投资开办费和其他专项资助原则上由对方提供。
第十五条 由合办对方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归合办机构使用,产权归属应充分协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由科研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商业秘密问题,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合办科研机构到期,任务已完成,任何一方未提出继续合办的建议时,即予以撤消。
第五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机构实行分级分工管理。科技处负责校直属科研机构的管理,以及负责全校科研机构的总体设置规划、检查、评估、信息服务等宏观指导工作。在一个学院范围内设立的科研机构,由所在学院管理;跨学院成立的院属科研机构,尊重科研机构意见,委托一个学院代管。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对该科研机构的业务、行政等工作全面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新葡的京集团8814校内科研机构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科研机构资产、财务接受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计财处和审计处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的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拥有所承担项目研究经费的支配权,并对所主持的项目负全面责任。科研机构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研机构在进行科研活动和对外合作的过程中,应对科研内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 科研机构要制定合理的运行、管理办法,保证科研机构的正常运转,并组建相应的机制吸引校内外学者入内从事科研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科研机构应利用学校已有的物质条件开展工作,确需新建、扩建、改建科研用房时,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申报。
第二十四条 科研机构对外签定合同,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